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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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告 陳信全

訴訟代理人 周家偉 律師

被告 張嘉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減縮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2,3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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