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14號原告 陳信全 訴訟代理人 周家偉 律師被告 張嘉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減縮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2,3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