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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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5號
代理人 符明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87ND030060-1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30061-3
1000
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30062-5
1000
00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6613-1
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