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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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請人 李岳霖 律師即 謝禎恩 之遺產管理人

代理人 符明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30060-1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30061-3

1000

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30062-5

1000

00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6613-1

33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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