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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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24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智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智鴻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智鴻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智鴻犯如附表四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智鴻(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及第7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附表一部分(即多數有期徒刑且須經受刑人請求之部分):
⒈受刑人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固均確定在案,惟查,受刑人首先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各罪,係於民國111年9月9日判決確定,而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各罪,則係受刑人分別於111年10月29日及112年2月19日所為,故受刑人犯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各罪,均係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各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所為,不符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自無從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⒉至受刑人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12、14所示各罪,均係受刑人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各罪,於111年9月9日判決確定之前所為,本院並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形式上固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要件,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⑴⑵、8、10至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與如附表一編號7⑶、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各罪刑,及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應經受刑人請求或同意後始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而觀定刑聲請切結書,受刑人係同意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憑,足見受刑人同意檢察官聲請之定刑範圍,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刑,倘僅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4所示之各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即與定刑聲請切結書所載之同意意旨未盡相符,是否有利於受刑人,亦非無疑,故應由受刑人就上開可能影響其同意意向之重大定刑範圍變化,重新考量其自身利益後更行擇定,尚不得由本院逕為受刑人擇定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組合。
⒊綜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與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㈡附表二部分(即多數有期徒刑且均得易科罰金之部分):
⒈受刑人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於112年3月9日判決確定之前,本院並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考,依前揭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各係犯竊盜罪(共4罪,下合稱竊盜部分)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部分與施用毒品部分,侵害之法益種類不同,且就竊盜部分,雖侵害之法益種類相同,惟犯罪時間已有明顯區隔,且犯罪情節未盡相似,侵害財產法益之歸屬主體亦均不同,故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分別係侵害不同財產法益歸屬主體及社會法益性質之毒品危害防制公益,故法益侵害之歸屬主體均不相同,無明顯之法益侵害加重效應;併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反映之受刑人人格及犯罪傾向;復斟酌受刑人現年39歲之日後更生可塑性,暨刑罰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能、刑罰教化與痛苦之邊際效應、收矯治教化之效所必要之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等一切情狀,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附表三部分(即多數拘役之部分):
⒈受刑人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犯如附表三編號3至8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罪,於112年5月30日判決確定之前,本院並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三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考,依前揭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各係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竊盜罪(共8罪)、竊盜未遂罪及違反保護令罪。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間之犯罪時期、犯罪手法及情節所徵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之歸屬主體各異,無明顯之法益侵害加重效應;併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反映之人格素行及犯罪傾向;復斟酌受刑人現年39歲之日後更生可塑性,暨刑罰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能、刑罰教化與痛苦之邊際效應、收矯治教化之效所必要之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等一切情狀,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附表四部分(即多數罰金之部分):
⒈受刑人犯如附表四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犯如附表四編號2至3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罪,於112年7月25日判決確定之前,本院並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四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考,依前揭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犯如附表四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各係犯侵占遺失物罪、竊盜罪、幫助一般洗錢罪。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間之犯罪時期、犯罪手法及情節所徵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之歸屬主體各異,無明顯之法益侵害加重效應;併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反映之人格素行及犯罪傾向;復斟酌受刑人現年39歲之日後更生可塑性,暨刑罰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能、刑罰教化與痛苦之邊際效應、收矯治教化之效所必要之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等一切情狀,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四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短期自由刑,且其犯如附表四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則均屬罰金刑,所能寬減之幅度均實屬有限,且上開定應執行刑所得酌量之因素均尚稱單純,減讓幅度亦屬明確,顯無再另行徵詢受刑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之除書,逕為裁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共5罪)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⑴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⑴110年8月4日
⑵110年8月28日
⑶110年9月17日
⑷110年9月21日
⑸110年11月6日
110年10月30日
111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146號等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25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0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90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55號
111年度簡字第44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9月26日
111年1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90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55號
111年度簡字第44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9日
111年10月21日
112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均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4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74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26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0日
111年7月23日
111年6月7日、同年月8日間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57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07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1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13號
111年度簡字第5037號
112年度簡字第2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4日
112年2月4日
112年2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13號
111年度簡字第5037號
112年度簡字第28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0日
112年3月20日
112年6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3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2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42號
編號
7
8
9
罪名
⑴詐欺取財罪
⑵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⑶侵入住宅竊盜罪
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告刑
⑴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處有期徒刑捌月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日期
⑴109年12月31日
⑵109年12月31日至110年1月1日
⑶110年10月18日
110年9月13日
110年9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275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827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67號
112年度簡字第25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9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67號
112年度簡字第25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8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8月7日
112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⑴至⑵均是;⑶否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62、886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5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675號
⑴、⑵之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竊盜罪
(共2罪)
竊盜罪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⑴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0年5月5日
⑴111年5月31日
⑵111年7月13日
111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088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63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湖簡字第18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6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9日
112年10月5日
112年3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湖簡字第18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6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均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82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37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53號
編號
13
1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共2罪)
幫助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⑴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併科罰金部分,不在附表一之定刑範圍)
犯罪日期
⑴111年10月29日
⑵112年2月19日
110年4月12日至同年6月8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79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39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66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4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3年4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66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4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均是
否
(惟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6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49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共2罪)
竊盜罪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⑴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日
⑴111年10月13日
⑵111年10月28日
111年1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66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782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10號
112年度簡字第300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8月10日
112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10號
112年度簡字第300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9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9日
112年9月25日
113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均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9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7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614號
編號
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108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10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42號
附表三: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共3罪)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宣告刑
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⑴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⑶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1日
⑴111年6月7日
⑵111年6月8日
⑶111年6月10日
109年12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30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53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27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097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80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0日
112年6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97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80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6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5月30日
112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23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25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63號
判決定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編號
4
5
6
罪名
違反保護令罪
竊盜未遂罪
竊盜罪
(共2罪)
宣告刑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⑴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0年2月18日至111年1月28日間
111年10月8日
⑴110年10月14日
⑵110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84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782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63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63號
112年度簡字第300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2年8月10日
112年3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63號
112年度簡字第300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5日
112年9月25日
112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8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7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53號
判決定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2日
111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9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08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05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61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10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05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6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3日
112年1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23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371號
附表四: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遺失物罪
竊盜罪
幫助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不在附表四之定刑範圍)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31日0時9分前之某時
111年10月1日
110年4月12日至同年6月8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275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64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39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67號
112年度簡字第313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49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9日
112年7月31日
113年4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67號
112年度簡字第3136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4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9月5日
113年5月21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6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39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