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8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釋明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時?理由
一、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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