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 黃靖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雅琪 間因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第7844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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