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 黃蘭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濱旭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03年2月26日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02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弄○號建物,所為擔保債權額於超過新臺幣(下同)70萬之抵押權設定行為應予塗銷,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155萬元【計算式:225萬元(抵押權設定金額)-70萬元=15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謝安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