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黃建忠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江德民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連玫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