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逸豐(原名陳文龍、陳威男、 陳文賢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逸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逸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2年確定後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624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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