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7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羅桂容 (即 盧裕釧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消
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28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