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953號
原 告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允車業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理費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13,8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