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3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7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之聲明有三項,除第一項為請求原確定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廢棄外;第二項則逕為表明關於第一項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8,000元;而其第二、三項聲明另請求關於再審被告合計應給付50萬元(含原確定判決勝訴部分),利息應自77年4月12日起算;本院認本件訴之聲明雖有三項,但有關利息部分於原審係以附帶請求方式為之,基於再審係原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及訴訟標的價(金)額以起訴時為準,原審就其附帶請求部分並未計徵裁判費,本件再審亦無庸合併計之,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6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77條之17第1項之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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