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字第3265號、95年度執聲字第2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民國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