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鑑昌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