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0四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甲字第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乙○○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具保人甲○○(聲請人誤為 周佑民 )於繳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聲請人誤為五萬元)後,業經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乙○○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嗣經聲請人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九號執行卷宗可稽,該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沒入之。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