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382號上訴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
樓被上訴人丙○○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文聞 律師
鄭懷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