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