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437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420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甲○○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95年11月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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