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2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被上訴人新加坡商大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美彤 律師
徐文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麗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