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啟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啟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江啟源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啟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1.05.21凌晨2時22│102.06.0623時30分│││分許│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365號│字第1335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1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1.14│103.05.06│├─┼────┼─────────┼─────────┤││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1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15│││││號││判├────┼─────────┼─────────┤│決│判決確定│102.03.06│103.05.2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443號│字第8199號││││刑期屆滿日107年5月││││28日(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