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士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士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