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59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翁懷佑 即 翁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街○○號,有卷附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