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480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洪烟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039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烟灶冒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4月21日15時2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市○○道○段00號。
㈢行為:警方於上開時、地執行路檢勤務時,對被移送人實施攔查,發現被移送人冒用他人計程車執業登記證駕駛計程車營業。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照片。
㈢扣案之第三人 洪鑽福 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