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01號

債權人 王逸群

上列債權人王逸群因與債務人 曹郁煒曹嘉文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逸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事項是否聲請「連帶」給付?倘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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