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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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

債權人 温家程

上列債權人温家程因與債務人 張巧蒨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温家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詳述請求之原因及事實。(載明債權發生原因、時間、對象、約定事項、清償情形…等)

二、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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