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34號
原   告 MANGUIOBERICKJANEELEMINO
被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EthelynJoyDelMoral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橋救字第10號),如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
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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