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34號
原 告 MANGUIOBERICKJANEELEMINO
被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EthelynJoyDelMoral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橋救字第10號),如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
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