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三六一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銀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