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小字第13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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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三六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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