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林德昇 律師 謝耿銘 律師被上訴人乙○○
2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9年6月8日下午3時50分許,在本院第20法庭行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意雯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林德昇 律師 謝耿銘 律師被上訴人乙○○
2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9年6月8日下午3時50分許,在本院第20法庭行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