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51號上訴人甲○○
丁○○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