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原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萬0798元,,經上訴人聲明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