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原告立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北市立士林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零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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