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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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0號
原告億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遠生 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 律師被告遠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夢暉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叁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謝金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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