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二年度執緝字第三六七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二年度執緝字第三六七號),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法官(聲請書誤繕為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之通知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份,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本院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俊雄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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