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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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四號、第一二九四一號、第一五六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壹月拾柒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等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漢強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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