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潘淑霞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潘淑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潘淑霞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八三一號),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保證金收據及通知保證人回證影本等各一份,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審核屬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周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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