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5號原告 張育榕 被告 吳明道
李玨昀 李宣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5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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