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慶京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 律師
蔡朝安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伯翰 律師被告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李瓊慧 處長訴訟代理人 蔡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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