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0號上訴人即原告上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侑君 訴訟代理人 賴耀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寶珠張永馨永裕 土木包工業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10月22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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