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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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告 王永慶 被告南投縣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200元,未據原告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80,200元,嗣原告就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抗字第226號裁定駁回原告抗告、再抗告確定(見該卷第29頁)。又原告對上開訴訟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2年4月12日以102年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嗣原告就該裁定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抗字第227號裁定駁回原告抗告、再抗告確定(見該卷第30頁)。經本院於102年10月30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80,200元,此通知已於102年11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
法官巫美蕙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