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7號聲請人 葉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炳育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 陳明 本件本票之提示年月日(因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
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㈡請陳明本票號碼TH696429本票,改寫前之發票日(上開本
票之發票日有經改寫,惟改寫處無發票人之簽名或蓋章,此項改寫不生效力)。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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