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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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聲請人 蕭燿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金額及發票日期,均為空白,與聲請狀附表所記載之金額新臺幣200,000元、發票日期102年11月15日,並不相符合,請聲請人具狀釋明其原因、理由。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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