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二號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贓物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之父患有腦中風,現於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住院治療中,急需家人照料,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盡孝道等語。
茲查被告甲○○涉犯連續故買贓物案件,嚴重危害治安,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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