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117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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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賠字第11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甲○○男四右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事實及理由,並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向管轄機關提出之;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甲○○所提之前開冤獄賠償案件,並未提出任何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本院乃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十日內補正,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將裁定寄存送達聲請人,此有定,揆諸前揭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顯不合法,而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