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4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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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4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七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提票據種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