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О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