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七一號
原告三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偉志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叁佰伍拾壹萬零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