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一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九十二以年度催字第一二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