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四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常業詐欺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楊代華法官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