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287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7月21日上午9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金柱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零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肆萬柒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利息餘額查詢表、
客戶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