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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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六八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京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零柒佰叁拾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